常見問答

Q&A

車輛買賣問題

那些路段大貨車不可行駛?

Q
國道上禁止大貨車行駛的路段有:五股~汐止高架路段,還有大型車輛禁止行駛內側車道(三線車道),四線車道(含以上)則禁止行駛內側二車道,在南部路段只有二線車道,大型車除超車外禁止繼續行駛內側車道,戰備道上也是禁止大型車輛行駛內側車道的。 北宜公路(台九線)禁止21噸以上大貨車及聯結車行駛。 中投公路(台63線)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行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

Q
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
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
逕行舉發汽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車種類型說明

Q
1. 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2. 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3. 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4. 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
車。
5. 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6.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7.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8.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
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9.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10.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